前屋主積欠管理費,我要幫他繳嗎?

積欠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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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積欠管理費,我要幫他繳嗎?

現在公寓大廈的型態每月都會有固定的管理費支出,若在買賣中古屋後發現前手積欠了管理費,那該怎麼辦呢?

一、有的管委會會認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約所記載的義務可以同時規範房屋的前後手,且後手在購買房屋前依同法第35條應查閱規約,故若規約有相關記載,後手即應受到拘束。

二、而實務見解則是認為原則上不用替前手償還,例外則要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

 法院認為此條所指的繼受是指地位的繼受,也就是繼受區分所有權人的地位(繼受前手必須遵守住戶規約的地位),並不包括前手所積欠的債務。

  • 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法院認為公寓大廈屬於民法不動產中所規定的區分所有建築物,所以相關的法律問題應優先適用不動產所有權的條文。也就是民法第799條至第800條之1的條文應優先於其他條文的適用,故會優先於民法第826之1之適用。又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的內容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雷同,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只是後手繼受規約的地位,不包括具體的權利義務,所以管委會不能向後手請求前手積欠的管理費。

  • 債之相對性

既然是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債權人是管委會,債務人是前手,基於債之相對性,管委會只能向前手請求積欠的管理費。

  • 例外認為要還

例外在後手同意支付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民法第300條)或後手跟前手曾約定該管理費由後手支付且經過管委會的同意(民法第301條),就會發生法律上的債務承擔,管委會就能向後手請求償還前手積欠的管理費。

三、結論

所以即使規約中有約定後手要代前手繳清管理費,依照實務見解此規約並不拘束後手,若前後手間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債務移轉後手原則上不需要為前手的債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