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能不能主張返還贈與物?

請求返還贈與物|贈與物移轉前|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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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間交往時可能會互相贈送很多禮物,但如果不幸分手了可不可以要求對方把東西還回來呢?

贈與規定在民法第406條,在贈與契約成立之後原則上不能請求返還贈與物,只有在下列情形例外可以撤銷贈與,請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 贈與物移轉前(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還沒有移轉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都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負擔(民法第412條)

贈與契約中可以附負擔,也就是可以要求受贈人要做某件事之後才能取得贈與物,如果受贈人不履行承諾,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

  • 對贈與人之親人犯刑法罪名,或不扶養贈與人(民法第416條)

若受贈人對贈與人之親人犯有刑法罪名者,可以對其撤銷贈與,規定在刑法第416條第1款。

若受贈人對贈與人依法有扶養義務,但沒有盡扶養責任,贈與人可以依刑法第416條第2款撤銷贈與。

  • 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死亡(民法第417條)

如果受贈人故意殺害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417條撤銷贈與。

所以如果是和平分手,兩人間沒有上述的情形,是不能撤銷贈與,要求對方把贈與物返還給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