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遭到毀損該由誰修繕?

公共區域毀損|修繕|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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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部分的住宅都是以公寓大廈的模式運作,而公寓大廈間所產生的法律問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管理,今天來探討如果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遭到毀損該由誰修繕?

一、有管委會:由管委會修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二、無管委會:由管理負責人修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第29條第6項)

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全體住戶必須配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的修繕行為。

而修繕的錢應該由誰付呢?

一般而言,公寓大廈會有設置公共基金,由公共基金共同負擔或是依照各住戶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例外在損害是由某特定住戶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害,由他自行負擔。若規約有規定由特定住戶負擔時,則依規約之約定由特定住戶負擔。

但如果管委會、管理負責人不修繕時怎麼辦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40條,修繕共用部分是管委會、管理負責人的義務,若他們不為修繕可以替換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者提告請求管委會進行修繕。若情況十分緊急,實務上也有由住戶先行墊付修繕費用,再訴請管委會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