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約定的利息太高,需要還錢嗎?

高利貸|法定利率|違反公序良俗|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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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約定的利息太高,需要還錢嗎?

一、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又重利罪並沒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債權人尚未取得利息前,是不會有刑責的。

二、債務人可以主張民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幾點:

  • 拒絕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之部分無效。所以超過的部分債權人無法請求債務人支付。
  • 主張民法的暴利行為
    民法第74條規定,若趁人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時,讓他人給付財產或達成要給付財產之約定,而有明顯不公平的狀況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應給付的金額。
  • 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若認為該約定過高的利息已經違背公序、善良風俗,可以主張消費借貸契約自始無效。但縱使主張契約無效,仍要負回復原狀之責任,所以原本取得的借款還是要還給債權人。但實務見解對於契約違反公序良俗之標準非常嚴格,主張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判決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