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的文書是什麼?

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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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所指的文書是什麼呢?並不是所有紙本的文書都是刑法上所稱的文書,必須符合刑法的規範才屬於刑法所要規範的文書。

一、文書的特性

  • 文字性:用文字或符號表示,聲音即不屬之。
  • 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寫在有體物上,例如紙張。
  • 意思性:內容必須涉及法律或生活中重要事項,存在行為人之意思表示。
  • 名義性:必須知道誰是文書的製作者
  • 持續性:文字和符號必須存續一段時間,黑板上的字、沙灘上的畫計不屬之。

二、文書的種類

  • 公文書:公務員才有權限所製作,刑法第10條第3項(例如:傳票、筆錄、戶籍謄本、身分證)此部分只要使一般人誤信即可,不論所載的機關是否真實存在。此外,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即使是副本或蓋有公印的影本也算是公文書,不會因為是正本或副本而有所影響。
  • 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一般人所製作(例如:借據、信用卡、工資發放條)。實務見解有認為,名片並沒有法律上利益之意思表示,所以不屬於刑法所規範之文書。
  • 準文書:不具備文書的部分要件,但是用文書的規定,刑法第220條(例如:機車引擎號碼、互助會標單、數位資料)

若假冒他人名義簽名,是否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一、偽造

  • 有形偽造(刑法第210~212)

沒有製作權限之人,用別人名義製作文書(製作出文書的名義人與實際製作人不一樣)。

  • 無形偽造(刑法第213~215)

有權限製作之人,製造內容不實之文書(法律上稱為登載不實)。

  • 偽造署押(刑法第217條第1項)

沒有冒用別人名義,但冒用別人簽名(不限於涉及法律上事項)。

但並非所有的冒名行為都會受到處罰,必須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才會成立: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指被偽造的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且這個利益受到損害,或有損害可能,此部分只要有損害可能性即可,不用確實受有損害。
  • 偽造:若文書所做成的名義是偽造的,但內容是真實的,就不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