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搜索、扣押?

搜索|扣押|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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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就搜索扣押之相關原則上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令狀原則),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且只能針對搜索票上有記載之對象、地點、物品進行搜索扣押,搜索票上必須詳細記載也就是學理上所稱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地點的部份實務上認為搜索範圍包括與生活起居有密切相關的一切場所,這些地方都可以是搜索範圍。

二、沒有搜索票的搜索為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搜索又分為以下幾種:

(一)附帶搜索:附帶搜索是為了保證執法人員之安全以及防止嫌疑人滅證,故附帶搜索只限於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嫌犯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1.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2.使用之交通工具
須注意的是,限於嫌疑人被拘提或逮捕之當下可立即掌控之交通工具,若是對於行徑中之車輛進行附帶搜索,亦僅限於駕駛座周圍或副駕等可立即接觸之範圍。
3.住所
若執法人員是在嫌疑人家中逮捕或拘提行為人,未免遭受嫌疑人之親友攻擊,執法人員可以對於與逮捕場所緊密相連之範圍進行保護性掃視。

(二)逕行搜索:因目的是要找人,只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

(三)緊急搜索:目的是在尋找物證,因物證大小不一,可以搜索的對象包含人的身體、物件、住宅等。

(四)同意搜索:僅有嫌疑人事前同意之地方始可進行搜索,且嫌疑人隨時可以撤回同意,此時執法人員需立即中止搜索。

三、搜索後之扣押仍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例外有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之規定。但無令狀扣押可能會導致人民隱私權受到侵害,故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均採美國之一目瞭然法則,又一目瞭然法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因合法執行搜索、拘提、逮捕而進入該場所。

(二)目視範圍內發現有另案扣押物。

(三)有相當理由認該物可作為證據或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