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認罪可以減刑嗎?

認罪|減刑|台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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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法中對於被告自白供出自己或他人的犯罪事實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其犯罪者,會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刑罰上待遇並不算少數。在現行之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中均有明文。
  2. 本文集中重點討論貪汙、毒品或槍砲這三類犯罪案件,這三類案件中均有被告自白應給予豁免或減輕其刑之優待。而其中自白是對於犯罪事實之全部內容或主要內容為肯定之供述,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加以承認就已經構成自白,即符合減刑事由,就算被告對於該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有其他的主張,也不影響被告自白的效力。另外必須在偵查、審理中均為自白之陳述才會有此規定的適用。
  3. 值得注意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法理由中提出:審判中究竟是指被告僅需於審判中曾經有一次自白犯罪就適用減刑的規定,還是歷次審判中均需自白才符合要件?考量到立法目的是為了使毒品案件的刑事程序提早確定,應該要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才算。所以依照新法規定,若在某一審級中否認犯罪,就無法適用自白減刑的規定。